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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次数:

(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总体负责全院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具体负责各二级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必须对学生校外住宿从严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发现的自行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二章 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全院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别因特殊原因坚持要求在外住宿的学生,向学生耐心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后,可以同意其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一)能认真遵守校纪校规,品行良好;

(二)能自觉学习,成绩较好;

(三)经济条件较好,未欠学费及学杂费,且未申请办理(获取)过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取得家长书面同意(现场签订);

(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履行有关租房的民事协议;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按时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班级的各项活动(包括早操、会议、各类活动等);

(四)向学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畅通。学生变更校外住宿场所前,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报告。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各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并定期对其校外住所进行检查,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说明租房的理由、房屋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家长的同意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的签名;

(二)承诺书。学生必须作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参加学院活动、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自我保护的承诺;承诺书中应当明确写明由学生本人承担各类事故责任的内容;

(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长的同意意见必须由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亲自来学院签订。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作出是否允许学生校外住宿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将准予在外住宿学生的申请书、承诺书存档。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学工办要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明确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纪律要求,违反规定和纪律的一律严肃处理。

(一)校外住宿学生违反学院纪律和本办法、或者不履行自身承诺,未定期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其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应当责令其立即回校住宿,并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二)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除责令限期回校外,并根据《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