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级组织应健全管理制度,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积极向上的课外活动和实践活动。
学院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指导各级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共同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视频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旅游,否则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学生社团,应依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学院团委批准,并接受团委的管理。
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国家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开展跨学院的活动须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举行活动,应做到:
(一)学生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应按照教学科研处的有关文件执行,学生出校参加其它各项活动应由活动的承办单位报学院有关部门审批;
(二)学生参加学院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学院内组织的外出活动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面向全院学生开放的活动和跨学院活动,以及需要到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含院级)及其他形式的活动须向学院统一申报,按照学院相关部门的程序审批备案。
第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须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学院团委备案;学院学生干部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社会服务活动须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条 学生成立学生志愿服务团体,须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团委的管理。学生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须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学院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并自觉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需要进入宿舍的,在宿舍内应当遵守《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接受学院宿舍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类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