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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次数:

(2019年8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门卫安全管理

 

第一条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尽职尽责、自觉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门卫工作人员上岗执勤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执勤标志,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热情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服务。

第三条 学院大门实行开放式管理,保安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可疑人员做到发现及时、处置妥善、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外来车辆(探亲访友、联系工作、参观游玩、拍摄、送气、送煤、送水、维修等)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不准随意停放。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五条 师生员工的车辆进出校园免费,社会车辆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携带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经门卫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出校。

第七条 校内三轮摩托车出校门须出示《校内车辆通行证》接受检查,凡未提供《校内车辆出入证》者,门卫有权限制车辆出校。

第八条 校门内外50米的规定区域内禁止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随意设置、张贴各类广告。收购废旧物品、拣垃圾、贴广告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院。

 

第二章 校园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九条学院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校园饮食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扰乱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30以后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第十三条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禁止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院办公室批准,后勤保卫处备案,在指定的地方或宣传公告栏内张贴。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学院批准后按照学院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围栏。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院办公室和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须事先向院办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姓名及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24小时到后勤保卫处登记备案,集会前后勤保卫处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背宪法;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教师宿舍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出租给学生及其他校内务工经商人员。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不得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停乱放,严禁在教学区鸣笛。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它致人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放孔明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遛放,严禁学生在宿舍饲养宠物,校园内不准饲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第三章 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男女学生分别管理。学院学生出入应刷门禁卡或其它有效证件。未经值班人员同意禁止异性进入,学生宿舍(公寓)禁止留宿校外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他人必须事先报告学生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晚归或深夜外出。晚归或深夜外出的学生,必须说明原因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进出宿舍必须走大门,不准攀爬围墙和宿舍楼。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得在寝室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防止丢失或被盗。各宿舍寝室长作为学院安全信息联络员,要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和后勤保卫处汇报学生安全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离校或调换房间时应将钥匙交回学院宿管中心;钥匙丢失应及时向宿管中心报告,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配钥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严禁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等违法违纪行为。毕业生离校前严禁以任何理由破坏学院公物。

第二十九条禁止从宿舍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损坏公共卫生。

第三十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经商、推销或做商品广告。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混乱、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会客制度,未经值班门卫同意不得将外来人员带进宿舍,防止不法人员乘机作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将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放置在床上或易燃物品上。

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热器、电炊具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产品,严禁在接通电源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随身听、充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离开宿舍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的电源插头。

第三十五条 严禁因突然停电在宿舍起哄大喊大叫,影响他人休息以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禁止躺在床上吸烟或乱扔烟头,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蜡烛,禁止在宿舍内焚烧物品。

第三十七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物品和管制刀具(弹簧刀以及身长15公分以上的刀具)。

第三十八条 禁止损坏、移动火警时使用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协助宿舍管理人员(门卫)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主动盘问或向管理人员报告或电话报警。

第四十条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四十一条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严禁利用计算机玩淫秽、色情、暴力电子游戏和观看黄色影片及相关资料;严禁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机密及查阅、浏览、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严禁从事危害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严禁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及提供淫秽站点连接服务。向他人提供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违纪的,提供者与计算机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生开设的各种网络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开设的网页(站)必须向学院网络管理中心申报,禁止个人开设各类交互式栏目及电子邮箱服务。

 

第四章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高位水池、图书馆、微机房、财务资产处、实验室、档案室、贵重物品仓库、电视台广播室、学生宿舍、食堂等防火防盗防毒部位为学院重点安全保卫部位。

第四十四条重点部位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及有关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和制度,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制度健全、门窗牢固、专人管理、防范措施到位。

第四十五条 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性,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发生异常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院后勤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六条重点部位要加强防范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凡是后勤保卫处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整改,并将检查处置情况记录在册。

第四十七条学院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当日收取的大额现金一律存入银行。各部门当日不使用的大额现金不得从财会部门领出私自保管,滞留过夜。部门因工作需要收取的大额现金,当日必须存入银行。

第四十八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重点安全保卫部位(尤其是学院电视台广播室、高位水池、食堂操作间等),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要求执行,严禁教职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带家属子女进入重点部位。

第四十九条安装有技防设施的部位,需加班或节假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在进入前要拔掉报警装置电源,离开后必须插好电源。

第五十条 重点部位的撤销或变更,须先通知学院后勤保卫处,待变更后的部位安全措施落实后,再行变更。其技防设施由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技防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购置贵重教学设备或贵重电器设备时,必须事先选择好设备的安装存放地点,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告学院后勤保卫处。

第五十二条 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业务和技术素质、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担任。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准进入重点部位工作。

第五十三条 重点部位在特别防护期,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落实人员值班,并由学院后勤保卫处向上级汇报情况。

第五十四条重点部位(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引发案件或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危险品、剧毒药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对危险、剧毒药品建立责任制度,学院归口由教学科研处及实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具体工作要落实到管理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危险、剧毒药品由教学科研处及财务资产处专人负责采购,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购。该类物品购回后,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五十七条危险、剧毒药品的购买、领用实行专人审批、限量发放。设备及实验管理科根据需要制定购买计划,由教学科研处处长审批后执行。各使用单位领用该类物品,首先必须填报申请领用单,由使用单位领导责任人签字盖公章,保管责任人签名,并经设备及实验管理科审核签字后方可领用。使用单位必须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做好详细记载用剩数量及时退库。

第五十八条对危险、剧毒药品的采购、提运,采购员要严格按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员要亲自提货押运,不可中途停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该类物品提运到库后,教学科研处及实验管理人员要立即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库房管理员应根据凭证、票据品名、规格、数量等严格验收入库。记账员的进出帐务,每学期清仓核查一次。

第六十条使用单位领用该类物品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本着用多少申请多少的原则,严格掌握,库房保管员要严格执行领用发放制度,不得随意增减计量,并做消耗记载,注明领用人、用途等。

第六十一条仓库管理员、采购员以及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危险品、剧毒药品的储存、防护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掌握有关处理该类问题的安全措施。要经常检查物品的安全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十二条使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对其用途、时间、地点、人员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学生进行此类实验时,必须有老师在场指导否则不得使用。实验结束后,剩余物品和废液、污染物等分别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必要时要联系环保部门共同处理。

第六十三条学院后勤保卫处将不定期对该类物品存放点和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防盗、防事故等措施,预防此类物品流入社会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 暂住人员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在学院内从事经商、务工服务人员、非张家界市城区户口或非本院职工、家属,年龄在16周岁以上,须在来院三日内凭身份证到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出入证》。

第六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本院留住和雇用外来人员的部门及出租房主,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教育,在学院后勤保卫处登记备查。

第六十六条暂住及外来人员在学院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它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重新聘用,必须限期迁出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留校内。

第六十七条暂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学院后勤保卫处和财务资产处的管理和检查。

第六十八条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必须经院办批准,报后勤保卫处备案。尤其是寒暑假办培训班,办学单位(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及时反映或解决培训点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后勤保卫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因管理不力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第七章 校内房屋出租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房屋出租是指学院公有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经商的房屋。学院公租房教职员工不得转租给学生、亲属(直系亲属除外)和朋友居住。

第七十条单位或个人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安全规定要求,经房屋和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租。

第七十一条学院公租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准改变原房屋结构。

第七十二条根据学院管理规定,学生必须按照学院分配的学生寝室居住,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房屋出租给学生,学生不得随意到外面租房,特殊情况必须由学生到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并在所在二级学院备档,否则因学生私自在外面租房而引发的各类不安全因素,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单位)、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后勤保卫处、财务资产处和属地公安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校产房屋与场地未经学院批准,一律不准出租(借),经批准出租的应遵守公房出租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

第七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单位)对承租人员有管理、监督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人员或进校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消防管理条例》,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六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严禁堵塞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家属宿舍区的人员疏散通道。

第七十七条 任何部门、个人禁止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灭火器、消防水带及枪头、消火栓等)。禁止在非火警火灾情况下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七十八条配发或设置在部门所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该部门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如若损坏或丢失,由该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七十九条发现火警应及时拨打校园报警求助电话:2202110或拨打119火警电话,说明着火准确位置和着火材料。

 

第九章 校园交通秩序安全管理

 

第八十条校园交通实行行人优先的原则,任何车辆都必须在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减速行驶,校园内最高时速为30公里/小时,严禁在校园鸣笛。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各区域地段设立的交通指示标志行驶。

第八十一条凡是院内私家车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系统录入手续,登记为校内固定车辆。为确保校园安全,门卫对校内外临时车辆可以进行盘查。

第八十二条禁止易燃、易爆及其他装载危险(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驶入校园。

第八十三条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未经后勤保卫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八十四条非机动车骑行不得占道行驶,不得互相追逐、曲折竞驶,不准骑车载人,不准在道路狭窄或转弯处停留闲谈,影响他人通行。

第八十五条 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校园,自行车必须入棚统一管理,车主要注意妥善保管提高防范意识。

第八十六条 校园道路设施及交通标志、减速设施(减速块),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故损坏、占用或移动。

 

第十章 举办大型集会和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八十七条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活动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八十八条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学院后勤保卫处可视情况予以协助。

第八十九条举办全校性活动的部门,必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需要后勤保卫处协助的须提前三天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负责人报后勤保卫处。

第九十条举办活动的部门必须首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交后勤保卫处备案,举办单位的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派活动安全负责人,维持好活动场所的秩序。

第九十一条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讲座、演讲等,须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九十二条涉及外国人(外籍教师)参加的活动,须先报学院外事部门批准后,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九十三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的活动,发生治安事件,将追究主办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引进外单位人员在院内举行集会和文体活动。

第九十五条经学院批准举行的大型活动时间,要按照批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不得影响师生的休息。

第九十六条属于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后勤保卫处主要组织实施,主办部门积极协助。未经学院批准的集会和大型文体活动,学院保卫部门有权予以制止或取缔。

第九十七条凡属师生个人行为的校外活动,不须向学院申报,发生任何事故责任自负。

第九十八条师生参加教学实践、实习、采风、演出、春游等非个人行为的校外活动,必须按学院规定进行申报,按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九十九条在集体活动申报中,须写明活动的时间安排、地点、人员情况、负责人、活动目的、交通工具安全措施等,申报表须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一百条集体活动外出前主管部门和负责人须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第十一章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校园内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管理,由学院网络中心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法令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计算机互联网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保护技术安全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巡视、报案和上网人员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网络中心应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接入网络用户的备案和网上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第一百零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其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对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有关法律及学院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十二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学院后勤保卫处是学院安全用电的管理、监督部门。承担学院输入电线路、照明设备、动力设施的安装、维护、检修。

第一百零六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后勤保卫处同意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照明及动力线路。不得擅自变更原有线路和负载。

第一百零七条进校承接工程的施工队或人员,未经后勤保卫处心的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供电线路或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生活需要变更或维修原供电线路,一律由后勤保卫处电工班派员进行变更或维修。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需事先征得用电管理部门同意。

第一百零九条凡未经后勤保卫处同意擅自乱拉乱接的电线,一经发现,管理部门立即切断电源,没收有关设备,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办公室或住户家里要做到人走断电,学生宿舍(公寓)用电严格按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院组织重要的大型活动、各类重大考试或其他重要事情,后勤保卫处要事先与电力部门联系保证活动及考试时间内的用电。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水电班要有人24小时值班,保证各区域的用电和关电做到用电安全。

第一百一十三条后勤保卫处应根据学院线路和需要安装防雷击、短路、过载、接地装置,加强日常安全用电监督和维护,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章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后勤保卫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切实把好饮食卫生关,要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各个环节,严格操作规范,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第一百一十五条饮食服务公司要专设管理人员检查各餐厅(含库房)的清洗消毒卫生工作,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消毒、防鼠、防蝇等必要设备。

第一百一十六条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场所,其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炎、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师生用餐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师生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师生用餐。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师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食品菜肴必须保证卫生质量。

第一百一十九条食堂向外单位订购师生集体用餐的食品及奶制品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保质期,不得订购无食品卫生生产许可证和已过期的食品和奶制品。

第一百二十条加强对食堂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本着对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和加强师生饮食安全工作,分工负责,明确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防止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十四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责任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学院各级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安全的责任。各级都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内容。

第一百二十二条学院各级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规范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确保本部门所属人员,所辖范围内不出任何安全事故。建立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学院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学院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法教育,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一百二十四条学院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全体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凡违反上述规定引发安全事故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将视情节追究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学院将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部门、个人(第一责任人)进行年终综治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三十条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